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998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皕成事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裁判
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謝家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