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港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
年度偵字第2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第9行之「心生
畏懼,」下加「以此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