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小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小字第1588號
原   告  呂依蓓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名稱、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被告之營業所地址,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
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法定代理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第
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提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
00,惟原告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
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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