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化分行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銘華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己○○、乙○○、丁○○、 陳汶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叁拾叁萬壹仟零捌拾伍元,折合銀元
壹佰肆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