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顆粒壹袋(驗餘淨重伍點零捌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顆粒一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顆粒淨重五‧一一四三公克,取樣○‧○三二六公克,驗餘五‧○八一七公克)無訛,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89)綱得字第○二○三二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毒品,為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物,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培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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