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明宏~B法官蕭道隆~B法官曾文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書記官董秋平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十四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明宏~B法官蕭道隆~B法官曾文欣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書記官董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