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五十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書記官李宏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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