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八六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以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八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而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然受刑人竟復於緩刑前即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更犯搶奪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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