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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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0.九六公克)、施用毒品器具壹拾貳支均沒收銷燬之,夾鏈塑膠袋壹拾叁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曾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洪秀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記官陳湘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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