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