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書記官許玉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