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章景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景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章景紘於民國106年7月7日收受本院於106年6月21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06年7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狀補述」,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6年8月6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