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73號原告 馬進吉
馬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甘○○、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