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上訴人 李俊良 被上訴人家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寬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2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之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1,242元(計算式:45,122×461=20,801,242),應徵裁判費292,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陳宛榆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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