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告 余惠英 被告 薛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撤銷調解書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716元(即51萬+102,716=612,716);第2項撤銷系爭不動產信託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2,178元,二者共計1,154,894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44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