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8號
原 告 蔡宜滙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哲 律師
被 告 凱昕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仕昕
訴訟代理人 蔡定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7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