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高業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萬4,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