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6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張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但被告未依約還款,
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惟查:被告已於民國106年2月20
日變更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號14樓之4,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且經本院去電詢問後,原告亦
請求移送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本院公務電話
紀錄表附卷可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