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62號
原 告 黃文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粘伯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