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司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司字第293號聲請人 陳吉慶 上列聲請人聲報馬來西亞商戰爭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馬來西亞商戰爭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結束營業後予以解散,並經撤銷認許、辦理分公司解散登記,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為此,爰依法呈報清算人等語。
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之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
38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380條第
2項前段既僅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其法定清算人,並未如同法第79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127條及第322條第1項但書另設有「股東決議」或「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則各該規定於外國公司之清算自不在準用之列(司法院(83)秘台廳民三字第01534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馬來西亞商戰爭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外國公司,該公司之董事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 許濤 ,有外國公司認許表在卷可稽。又馬來西亞商戰爭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理人為許濤,亦有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應以許濤為法定清算人。從而,聲請人呈報其為清算人,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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