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號再審原告 郭名洲 代理人 黃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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