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32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鄧道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