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失能給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號原告 范舜文 上列原告因失能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不繳者,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原告於103年2月20日另提出行政訴訟補正訴之聲明狀所載,原告除仍請求均撤銷原訴願決定、爭議審定書及原處分外,其訴之聲明第二項補充為「被告應作成核准原告依職傷失能之勞保第7級殘廢補助及依勞工保險法第50條第2項核發之身障津貼共計補足差額254,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54,000元,為40萬元以下。是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次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及補正訴之聲明狀,均將被告勞工保險局之「代表人」誤載為「法定代理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故請於上開期限內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