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3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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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33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教師升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330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私立靜宜大學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教師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3年2月17日提出教授升等申請,經被上訴人之國貿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7條規定,評議決定不予推薦,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判決駁回後,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經查上訴人在原審之各項主張如何不足採,原判決均已詳為論斷,並無不合。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鄭小康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彭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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