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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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李慧千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平時與家人相處融洽,且父母年邁,端賴被告經濟上支持,其生活無以依附而瀕困境,又被告之大哥業撤回告訴,被告並無前科,亦無逃亡串證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裁定羈押,並自同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再者上開羈押之原因並未包含被告有逃亡串證之虞,不容被告以其並無逃亡串證之虞為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黃欣怡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