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507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1600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64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應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再刑事訴訟法第304條之免訴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原被訴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惟被告行為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業經總統於96年7月1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561號公布刪除,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法律既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明,應為免訴之判決。原審未及審酌前開刑罰廢止情形,自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改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卓春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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