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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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訴人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甲○○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特此裁定: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12,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42,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㈡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記載如附件所示事項,並依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