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惠雯 、 張國祐 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2,010.22元及日幣725,600元,依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匯率計算(1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0.432元、1日元折合新臺幣
0.269元,計算式:72,010.22×30.432元+725,600×0.269=2,386,601.4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