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69號
原   告  張簡正偉
上列原告張簡正偉與被告 蘇光榮曾貴春蘇孟瑩 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7萬3,974元【計算式:9,300平方公尺
/元×1,365.15平方公尺×2/8=317萬3,97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4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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