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新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碧香呂來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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