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新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碧香 、 呂來發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