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淑蘚
被 告 蔡明訓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4月3日下午2時0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叁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