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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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67號
原   告  周慧媛
被   告  黃亞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黃亞汝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黃亞汝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3,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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