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王謝順滿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被   告  林宏光
被   告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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