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68號
原 告 王謝順滿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
被 告 林宏光
被 告 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8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