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600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宇君
徐良一
被 告 吳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