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林育德
原 告 蔡孟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台灣第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壹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林育德
原 告 蔡孟霖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台灣第一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