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37號
原   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   告  謝源林
       謝和順
       謝添發
       謝秀霞謝寡
       李謝春代
       謝素貴
       謝素蓮
      謝 張綉蘭
       謝武德
       謝來朝
       謝武華
       謝武信
       謝雪英
      謝 王敏枝
       謝榮忠
       謝鶯美
       謝榮勝謝榮賢
       謝睿榮謝柏榮謝國隆
       謝沛暄
       陳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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