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737號
原 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 告 謝源林
謝和順
謝添發
謝秀霞 即 謝寡
李謝春代
謝素貴
謝素蓮
謝 張綉蘭
謝武德
謝來朝
謝武華
謝武信
謝雪英
謝 王敏枝
謝榮忠
謝鶯美
謝榮勝 即 謝榮賢
謝睿榮 即 謝柏榮 即 謝國隆
謝沛暄
陳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下午二時
二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