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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