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補繳聲請
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