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1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淑玲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惠玲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
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
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9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原審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則上訴人應於106年10月12日前提起上訴
始未逾期。而上訴人延至106年10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
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上訴人上訴已逾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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