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41號
原 告 昱福新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哲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水欽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68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