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林春風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林春風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4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