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林春風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林春風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4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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