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646號
原   告  黃湘淳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雅琴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
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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