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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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桂健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玉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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