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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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21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富
訴訟代理人 桂健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玉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2,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