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
韞誧P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盧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