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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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戊○○
己○○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0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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