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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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宏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正安電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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