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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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47號聲請人 盧虹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孟婷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按每百元月息0.03計付之利息,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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