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47號聲請人 盧虹樵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孟婷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按每百元月息0.03計付之利息,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