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八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許盟志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叁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二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其二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