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第二審上訴回復原狀意見書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向台灣屏東戒治所借提應訊後解還,迄今仍在該所戒治中,且尚未收受判決書(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致未能依法提起上訴,乃聲請回復原狀。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之期間者,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甲○○自本院借提應訊,並於九十二年元月二日解還後,除於同年元月七日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借提復於同年元月十六日解還外,雖於同年六月八日停止戒治,然因接續執行他案有期徒刑,至今仍在監所服刑,有台灣屏東戒治所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屏戒總字第0九二00九二一六號函,及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判決,應囑託屏東戒治所長官本院漏未囑託,致聲請人未能收受判決書正本而如期提起上訴,足稽聲請人遲誤上訴期間,顯非其過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認本件聲請回復原狀,應予許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繕具意見如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