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附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附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刑事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甲○○
送達被上訴人乙○○
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重傷害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乙○○、丙○○被訴重傷害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第二審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甲○○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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