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6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張簡倫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鳳簡字第6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1月2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記官 林豐富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立消費貸款契約書,分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300,000元,借款期間各
自實際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5月6日、107年6月7日止
,利率依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年息3.95%、
4.27%計算,如有遲延還款,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10%,超逾6個
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且如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
還款,分別迄105年2月22日、105年3月22日止尚積欠28
,879元、211,037元未清償,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貸款契約書、一般貸款
約定事項、消費貸款契約補充條款、放款利率查詢表等為證
,堪信為真實,被告雖具狀辯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糾葛,原告之請求有何無
理由之處,是其空言所辯,自無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欠款、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豐富
法官施盈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
合計2,5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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